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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
2、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总称。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卜.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收支分开原则。规范公共资源收益管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3、,统筹用于公共资源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桩、广告位等有偿使用收入;(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卜.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七)按规定其他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以上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
4、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七条设立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专项工作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专项工作机制日常工作,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制定全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台账、建设制度以及编制实施方案;协调解决R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评估等。第八条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
5、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加油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及设施等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等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场地等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指导实施单位建立项目台账。(四)区水务局:负责建立
6、区管水库、河道及水利设施等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五)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事务中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教行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交通、文化、卫生、体行场馆、旅游资源和山林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司法、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枳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第九条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FI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
7、公共资源行为。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结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F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卜三条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
8、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第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第十五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卜六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出让金额、缴款方式、缴纳
9、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区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第卜八条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审核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未签订有偿使
10、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合同;(二)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确实不宜解除、变更的到期后不再续签。具体处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卜九条经营主体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相关行也主管部门共同依法进行监督检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着重对违
11、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实施处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道)负责对H常经营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管。第二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擅自改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减收或缓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国家、省、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报请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研窕解决。第二卜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