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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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村务公开条例、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辖区内行政村(社区)、行政村(社区)内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委会(
2、居民小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与完整。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货。第五条镇(含街道、度假区,下同)财政所依照本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预决算方案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如实反映并进行分析。第七条资金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
3、项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第八条年度综合预算编制的收入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年度综合预算编制的支出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第九条资金年度综合预决算方案应当在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讨论提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修订,提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财政所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镇财政所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决算,对预
4、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资金安全。镇会计站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需要,限定库存现金限额,并且做到日清月结。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离管理。集体的现金、支票、印鉴、存折、存单、有价证券等必须专人分开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达到银行结算起点(100O元以上)的收支业务,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严禁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套取现金、挪用公款、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第十七条镇会计站应当定期核对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盘查核对情况须及
5、时上报镇财政所,镇财政所要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发现差错,杳明原因,及时纠正。第十八条镇财政所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监督服务体系,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第四章收支管理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应遵循合法、合理、真实、完整效益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并按镇财政所建立的收支监管流程加强监管。第二十条镇财政所必须根据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状况,指导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出租出让、抵押、担保、承包支出审批层次可分为:村民委员会
6、主任(村民小组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联审联签、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集体审批、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等三个层次,各层次审批限额由各镇财政所统一制定,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重大的经济事项,如资产、资源承包出租、出让,抵押、担保大型固定资产购建、农户分配、农村基本建设等,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所有资金收入不得隐瞒、谎报、迟报资金数额,不得私存私放,不得逃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管。第二十二条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由镇政府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
7、,并及时登记入账。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取得的零星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11内存入本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第二十三条镇财政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华侨、群众等捐赠以及财政、农业等各级政府部门拨款给村(居)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均属集体财产,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专款专用,村(居)委、村民小组应加强管理。捐赠者对捐赠资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并上报镇会计站。第二十五条所有支出票据必
8、须注明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入、审批人签名,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核签名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方可报销,以及才可交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严禁用白条单入账。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对不符合要求入账的,要追究镇会计站负责人、经手人及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个月(季)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一个月(季)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俏。第二十七条遵循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严格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禁止公款业务招待开支超标。严禁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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