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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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
2、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切权利,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村民。第四条卜.列人员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及其繁衍的后代,户I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二)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三)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收养而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收养子女;(四)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
3、入的。第五条下列人员继续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一)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三)原户籍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四)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曾弃荒土地和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因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
4、当年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今,并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二)因出生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含事实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迁入要登记入户;未登记入户且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的,应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务农是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并以此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职业。不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则即使迁入了户口落户者,亦不能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五)表决取得。因收养、户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经本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签字确认,同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义务的,经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
6、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国家所有的资产经营收益;3 .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4 .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卜.有优先权;5 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食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6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2 .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3 .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4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一)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
7、条件的;(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三)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四)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第九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丧失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条件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进行公告。界定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每年及时更新新增成员名单和注销成员名单,并定期公布一次。(一)初始认定:1 .落实工作人员。由村委会牵头组织成立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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