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全文+【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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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运营秩序,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便捷、舒适、文明的运营服务,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应当遵循以客为尊、服务至上、安全可靠、高效便
2、捷、功能完善、文明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按照本规范要求提供运营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并提供优质运营服务。第二章行车服务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
3、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的出行服务,不得擅自停止线路运营或改变运行计划,调整运营方案执行时间超过(含)3天的需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十六小时。地铁线路首班车始发时间不晚于6:30,末班车始发不早于22:30;有轨电车线路首班车始发时间不宜晚于6:30,末班车始发不宜早于20:30;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线路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首末班车时间,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线路客流、运输能力、列车拥挤度、乘客候车时间、线路衔接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行车间隔。地铁线路高峰时
4、段列车最小发车间隔不宜大于5分钟。有轨电车、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特殊功能线路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车站客流量等确定列车停站时间(含开关门时间),并根据客流变化适时优化。第十一条遇到重大活动、节假日等原因可能引起客流量增加时,为满足乘客出行需要,运营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和客流情况调整列车运行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停运或改变运输组织方式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遇到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事由,运营单位需调整运行图应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及时
5、向社会公布。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列车有较长时间延误时,运营单位应当视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调度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秩序。第三章客运服务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客运服务制度,根据列车运行图、车站设施设备和人员情况等编制客运组织方案。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提供现场问询服务和远程问询服务。按照方便乘客获取信息的原则,在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车站公告、告示和通知应当按规定设置,到期的公告、告示和通知应当及时撤除或更换。运营单位应在站台及车厢的醒目位置告知乘客服务基本信息,包括周边街区地标指引、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衔接指引、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示意图、线路站名站标、票价票种信息、首末班
6、车时刻表、列车运行信息、站内乘客服务导向信息(含换乘导向信息)、投诉与建议、报警和求助信息、其他与出行相关的信息等内容。运营单位提供的信息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车站应以图文或声音方式显示或播报文明乘(候)车、安全应急、票价票务、无障碍设施位置信息、列车运行方向、当前列车到达时间、后续一班列车到达时间、乘客出站、换乘、突发事件、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重要信息应以中英文双语方式提供。(二)列车上应以图文或声音方式显示或播报文明乘车、列车运行方向、安全应急、前方到达站、已到站站名、列车侧门开启方式、突发事件、运营计划调整、换乘站及相关换乘等信息,重要信息应以中英文双语方式提供。(三)出现临时停车、
7、清客、越行、越站等情况,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发布相关信息,若需疏散乘客应引导乘客快速有序疏散,并向乘客做好解释工作。(四)运营单位应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渠道,面向乘客发布列车运行动态、运行计划调整、出行提示等运营服务信息。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变化情况,做好车站区域的客流组织和巡查管理,保证客流顺畅。在客流高峰时段或突发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客流控制等临时措施,及时有序地疏导客流,确保乘客安全和正常运营秩序。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采取客流控制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应当视情况采取关口、封站、暂停部分
8、区段或者全线运营等措旃,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范、醒目、简明、连续”的原则设置客运服务、导向、安全及警示标识,各类标志标识应当清晰、完整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缺失、遮挡和覆盖。在通道、电梯、自动扶梯及出入口附近明显位置应设置清晰、连贯的导向标识引导乘客进站、出站及换乘;车站禁入区域应当设置禁入标志,并设有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防范设施。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向乘客提供适宜的候车和乘车环境。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区域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作,保证照明正常、空气清新和环境整洁,按要求监测车站、车厢环境,确保车站与车厢的照明、温度、新风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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