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规定》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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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及监督管理(不含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设置的临时站点及其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发展应用,指导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以及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要求,预拌混凝土(砂浆)纳入成都市建材使用一网通系统(简称“建材一网通”)管理,通过信息公开、产品溯源、质量管控、行为监督、预警处置等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五条生产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内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纳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第六条生产地址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承揽预
3、拌混凝土(砂浆)业务,应具备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备案),纳入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参照本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进行管理。第二章生产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第七条在本市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本市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通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在资质许可或备案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第八条企业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由属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规定及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备案),市、
4、区两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审批(备案)情况进行事中事后检有。第三章生产站点建设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建设前应按规定向站点所在地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符合我市预拌混凝土产能布局规划相关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不得设立临时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项目确需配建临时预拌混凝土(砂浆)站点的,应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必要性意见,在站点选址所在地区(市)县按照规定办理国土、规划、环保等手续,并通过区(市)县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参照正式站点监管。临时站点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
5、砂浆),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第十条生产站点应按照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1()4-2O18)和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生产达标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按规范要求配备试验室。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建成后,由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产能等行政主管部门合规性意见,确认合规后,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考核合格的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站点绿色生产达标情况进行复核。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
6、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砂浆),并对生产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搅拌设备操作人员、材料员、试验室专业人员等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建立进料台帐,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
7、配料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自检。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经试脸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作试块,不得代使用单位制作、养护混凝土(砂浆)试块,不得存放无强度等级、成型日期等标识的混凝土(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的混凝土(砂浆)试块等级应与出厂产品及生产配合比等级一致,试件编号应连续编制且与出厂取样记录编号一致。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
8、定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不得出厂。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机、储存器、计量器具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标准并确保性能良好。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绿色生产标准和道路货运超载超限源头治理有关要求。装载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运输车在运输、等待卸料及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应按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厂区安装视频、扬尘、噪音、称重等在线监测设备。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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