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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危险品系指门要求严格控制使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以及对人体有感染机会,危及生命安全的菌种和致癌物质等。一、管理体制1 .危险物品实行学校、二级学院(所、中心)、教研室或实验室三级管理。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各二级学院(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2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部门应加强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分类
2、储存、分类运输、分类领取、安全使用。二、采购1 .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危险品申请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办理。计划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采购部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报部门负责。2 .危险品的米购、供应工作要严格按门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品,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3 .各二级学院(所、中心)均不得自行采购危险品。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采购较大数量的危险品,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三、存放和使用1 .各二级学院(所、中心)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2 .危险物品入库前,使用部
3、门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和清理。3 .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和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4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5 .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oC以下,通风良好。6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7 .受阳光照射容
4、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8,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9 .压缩气体(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如氧气不少于2KgmJo10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1)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双人双锁;(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
5、单位,需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3)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要保管好(放在同位素仓库),集中送往XX市指定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4)使用放射性物品一定要做好记录,以备查证;(5)使用人员一定要有防护装备。IL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配备消防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12 .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有使用记录。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剩余的危险物品及时退还仓库,预备室、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13 .使用菌种的部门,必须设专人加强管理,要订出具体的管理措施。各类菌种设专柜妥善保存,确保安全。四、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使用、处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