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有关条款参阅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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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有关参阅资料-、刑法中与我们有关的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有哪些?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景;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二、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一)出台目的与意义这是国家层面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
2、法行为入刑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特别是充分体现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尽可能避免实害发生的导向,将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以轻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区别于已发生实害的严重犯罪,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主要修正内容1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放任冒险作业的情形。2 .增加了三类现实危险罪,即“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
3、动的犯罪”。3 .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三)刑法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红色字体部分为此次修正增加内容)1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
4、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
5、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
6、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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