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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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合作区范围内,因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合作区管委会和海丰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合作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制
2、定拆迁安置计划、筹措资金、审批实施方案,海丰县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合作区拆迁安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后搬迁。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权限,在用地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第二章房屋补偿安置第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鼓励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地集体土地上的市政工程和学校、厂房、仓库、简易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除外)及公共设施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村民自建住房、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祠堂等可采用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带状特点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征收项目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无法统建安置的,可重新安排宅基地给被征收人自建安置房。笫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
4、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安置依据。(一)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按下列原则处理:1.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视为报建手续齐全。2. 自1987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颁布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期间,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房屋和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证房屋,经调查认定确权后,按本办法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3. 2015年9月28日之后,未按照要求办理任何证件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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