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假、诊断证明及病情鉴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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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假、诊断证明及病情鉴定管理制度一、门诊医务人员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假证明。二、凡出具诊断证明,要仔细检查,并获得一定医学科学依据,方可填写。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的结论。四、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一律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签字,方可盖章。五、对过期的诊断证明或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核实,杳对患者。六、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诊断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造成重大后果者,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给以行政处分。七、门诊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最长不应超过半个月。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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