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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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的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调处机制,提升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行政案件成诉率与败诉率,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推进诉源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设立“县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以下简称诉源治理中心)。现制定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全面落实省政府、漳州市政府关于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创新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园)、土楼管委会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促进我县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跨越发展,诉源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备,为服务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功能定位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是化解行政争议专门平台,机构设在县司法局,诉源治理中心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精准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充分发挥行政争议源头治理的前沿阵地作用,通过源头预防、联调联动、多元化解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实现源头“联动防讼”、诉前“联治减讼”、诉中“联调化讼”、诉后
3、“联合息讼”全过程的诉源治理,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互信”桥梁,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方面实现“双赢”。三、制度建设(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互通交流,及时通报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况,共同研讨存在的具体问题,研究交流办案举措,不断理顺完善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制。(二)建立行政争议会商制度。县法院、县司法局会同行政机关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召开行政争议会商会,各行政机关在对涉及重大、敏感争议作出行政决定前,由诉源治理中心组织召开会商,互相配合、共同研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使司法机关和行
4、政机关形成合力。(三)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通过全面采集和分析工作信息,发现行政行为可能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及时报告诉源治理中心,在联合化解行政争议时,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四)建立释法说理协作机制。对于县司法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对行政相对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着力化解行政争议。(五)建立管辖法院委托调解机制。县法院主动对接龙岩中院、3城法院,制
5、定县行政争议委托调解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六)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县法院、检察院发现地方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以及存在行政执法机关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情形,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告知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四、工作机制(一)工作职责1 .负责协调化解县委县政府及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领导小组交办的重大、敏感行政争议,各镇(园)、土楼管委会及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2 .县司法局在办理
6、县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政府、土楼管委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时,经征得争议各方同意,可申请由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进行化解;3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委托调解的县辖区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诉源治理中心进行调解;4 .县信访局在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行政争议,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及时通报诉源治理中心,由诉源治理中心协助化解;5 .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行政争议会商会,通报诉源治理工作情况,监督指导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6 .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释法说理工作;7 .做好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诉源治理案件范围L涉及
7、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有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不动产行政登记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等民生类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3 .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4 .涉及治安行政处罚、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强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5 .行政相对人被复议机关决定不予立案、驳回申请、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
8、件;6 .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三)调解流程1 ,县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决定维持或纠正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应引导申请人先通过诉源治理中心先行调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材料移送诉源治理中心办理;集中管辖法院移送委托调解或者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或起诉的纠纷,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主动告知涉诉行政争议可经诉源治理中心先行调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材料移送诉源治理中心办理;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二审行政案件,当事人自愿申请诉源治理中心先行调解的,可委托诉源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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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建设 行政 争议 治理 中心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