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EPC+创新模式中的法律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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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市场需求,经过不断的项目实践,在具体业务中形成了在传统的EPC运作模式的基础上注入融资功能的EPC+F模式、在EPC基础上叠加运营的EPC+O模式、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宜接管理的EPC+MC模式、特许经营投资人同时作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人进行建设的“投资人+EPC”等模式。总体而言,“EPC+”模式的内核都是EPC模式,均是在EPC的基础上叠加不同的功能属性后演化产生。如EPC+F为增加融资功能,EPC+O是增加运营功能,EPC+MC是增加管理功能,投资人+EPC是增加投融资与运营功能等。具体而言,不同的EPC+模式又存在适用场景和融资主体上的显著差异。(如表1)表1不同的EPC+模式的主要差
2、异点对比表能加属性站用他用融贯立体EPJF附加融资功能EPC+F运作模式上要适用于法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既可以适用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H,还可以适用于经营性基础设施顶目。准经营性基础设微项目.触货主体为总承包商或承包商为业主提供融资支持.EPCO附加运营功能更加适用于强运营属性的项目,目前主要集中在污水处理、水环境治理、市政管网、探合管总等域域。业上负债限目的资,但如建设费用及运营费用均可能涉及财政性资金支付.EPCiMC附加管理功能火主要特点是对工程进行管理承包,因此主要适用项目更杂、周期性长且不适合采用传统施工总承包的项目.业主黄费项目融资,但MC公司需要对最大工程费用进行保证.投资人E
3、PC附加融资与运营功能投资人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取项目的经营性收益,因此主要适用F经营性JMFh一股由发包人与中标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资金由蹊目公司融资自筹.2EPC+模式的法律风险识别1、EPC+F模式首先,须注意EPC+F模式的政策性风险。如EPC+F运作模式所产生的债务不屈于政策所允许的政府债务,则政府投资的EPC+F项目而临着被认定为违规举债的风险。预算法严格了政府举债的方式,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方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因EPC+F运作模式并不属于法定的政府举债方式,故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EPC+F运作模式,则存在违反预算法的风险。此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政府投资项
4、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在延付型EPC+F模式下,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则还存在被认定为垫资施工的风险。其次,须注意项目投融资风险。总承包商在进行融资时,若项目本身存在“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总承包商则可能会出现融资失败的风险。此外,还可能面临投资失败的风险,即项目业主或合资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标准向总承包方支付费用。在EPC+F运作模式中,总承包商承担融资建设的职贡,而业主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向总承包方支付班用。此时,总承包商的资金回收主要取决于业主的支付能力,因此具有不确定性。最后,注意PpP+EPC模式向EPC+F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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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谈 EPC 创新 模式 中的 法律 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