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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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地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江苏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投入.省财政采取“考核奖励与项目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三条无废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奖励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
2、管理等工作.(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并制定考核办法,建立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组织评审各市县“无废城市相关项目,做好项目入库管理,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自评价.(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指导本区域项目实施,督促项目单位按季度报送资金执行及项目进展情况,负责自评价等工作。(四)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绩效自评价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源头减量类.采取技术革新、工艺优化、原辅材料替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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