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温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温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建立数据资产合规登记制度,激励数据的创新开发与传播利用、保障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生产要素流通和经济社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和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原则】本办法以提升效率、促进公平、保障权益、安全合规为原则,鼓励相关主体积极进行数据费产登记,依法依规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第三条【适用范围】数据流通交易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
2、地,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资产登记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登记内容】本办法以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为基础进行登记,包括数据资源登记、数据加工登记、数据产品登记。数据资源登记应载明数据类型、数据内容、数据质量等信息,保障数据资源持有方针对具体场景享有的数据资源相关权益。数据加工登记应载明模型算法简介、加工使用原始数据的利益相关方等信息,保障数据加工方针对具体场景享有的数据加工使用相关权益.数据产品登记应载明产品名称、产品类型、产品简介、发布主体等信息,保障数据产品经营方针对具体场景享有的数据产品相关权益。第五条【主管部门】温
3、州市数据局是本市数据资产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数据资产登记行为;(二)推动建设数据资产登记机构,指导登记机构制订相关标准;(三)积极推动登记机构与市内外的各地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四)积极探索跨区域数据资产登记结果互认机制;(五)依托中国(温州)数安港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
4、范围内指导数据资产登记活动依法有序开展,管理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六)协调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强化数据资产保护,切实保护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登记机构的职能第六条【登记机构】温州市数安港管理服务中心作为登记机构,承担本市数据资产登记工作,负责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服务。第七条【登记管理】登记机构应当开展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制定并执行数据资产登记服务、登记审查等业务规则,推进数据资产登记的受理、审查、公示和发证。第八条【规则互认】登记机构应当推动我市登记规则与其他城市登记规则与交易规则的衔接,实现与浙
5、江省及其他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保障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利用。登记机构应当推动数据资产登记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互认,对于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机构可以视情况优化登记流程。第九条【日常运营与服务】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与数据资产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运营和维护数据资产登记平台。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登记机构查阅已登记公告的数据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数据信息查阅提供检索等服务。第十条【制度完善】登记机构应当研究完善数据资产登记新方式,探索将数据资产登记应用于企业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融资抵押、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等。第三章登记主体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
6、【登记主体权益】登记主体享有以下权益:(一)数据密产登记过程中,登记主体可以随时撇回申请。撤回时应向登记机构说明具体理由;(二)登记主体可以使用登记证书,作为相应数据持有.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的证明,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第十二条【登记主体义务】登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登记主体应当完整、真实地说明登记数据的基本情况,包括数据属性、行业、应用场景以及结构规模等;(二)登记主体应当保障数据资产登记全流程的合规性,包括数据来源、数据处理以及数据流转等,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三)登记主体进行登记的数据不得存在权属争议;(四)登记主体应当保障登记数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7、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五)登记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第四章登记程序第十三条【数据存证】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在申请登记前,通过联合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或者其他可追溯、可信任的方式进行存证。第十四条【提出申请】登记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构的要求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二)申请类型。包括数据资源登记、数据加工登记、数据产品登记;(三)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四)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8、;(五)数据合法来源.说明数据的来源系基于完整授权或其他合法途径。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根据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开展合规管理,并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证明,包括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六)合规性证明。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的证明;(七)存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说明存证途径、相关存证编号、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八)申请类型为数据资源登记的还需填写相关具体信息,包括数据类型、数据内容、数据质量、结构规模等;(九)申请类型为数据加工登记的还需填写相关具体信息,包括模型算法简介、加工使用原始数据的利益相关方等;(+)申请类型为数据产品登记的还需填写相关
9、具体信息,还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型、产品简介、发布主体、更新频率、数据来源、计价方式、定价、数据主体授权等;(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登记主体可以委托由主管部门认定费质的数据信托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数据资产登记。第十五条【登记审查】登记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数据费产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由登记机构出具相应审查报告。登记主体可以将数据应用场景在中国(温州)数安港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参加数据安全合规论证会,论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场景下模型算法、数据授权模式的合规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通过数据安全合规论证后获得的场景评审证书可作为本办法第十四条中的“合规性证明”。数据
10、安全合规论证会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参与,为场景评审证书进行公证。场景论证通过后涉及的数据资源、数据加工、数据产品在进行登记审查时可以适用登记机构制定的简易程序,减少登记审查周期及环节。未通过数据安全合规论证会获得场景评审证书的,在登记审查时适用登记机构制定的普通程序。审查中发现登记申请表填写及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需要作出补充说明的,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修改或说明。期间届满,登记主体无正当理由未补正修改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审查公示】登记机构对经审查符合数据资产登记要求的,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内
11、容主要包括登记主体、申请类型、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合规性、存证情况、申请类型等相关具体信息。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真实、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七条【发证公告】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在公示期满后颁发登记证书,并在登记机构上予以公告。申请人或代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可于五个工作日内前往登记机构领取纸质登记证书,并办理电子证书。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登记主体、申请类型、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合规性、存证情况、申请类型相关具体信息等。登记证书载明登记编号,登记主体、申请类型、登记日期、登记地点、所属行业、应用场景、申请类型
12、相关具体信息等。第五章登记类型第十八条【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对数据密源、数据加工、数据产品的第一次登记。未办理数据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变动登记】申请人通过交易、质押、许可等方式运用登记证书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动或备案。登记主体、数据属性、存证情况等数据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动登记。登记机构对数据变动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变动登记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修正登记】登记主体、利害关系人认为数据资产登记证书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修正登记,但要经过登记证书中所记载登记主体的书面
13、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信息确有错误的。第二十一条【异议登记】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证书中记载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与登记主体协商进行修正登记。协商不成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构接到异议后,应当在四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内容书面通知登记主体,登记主体应当在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说明情况。登记机构收到登记主体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异议人,异议人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异议成立的补充证据材料。登记机构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异议登记,并反馈登记主体和异议人。异议人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登记主体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
14、损失。第二十二条【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体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数据灭失的;(一)登记主体放弃相关权益的;(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登记主体的数据资源、数据加工、数据产品相关权益灭失且无权益继受主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的情形下,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对相关数据资源、数据加工、数据产品进行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不予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一)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类型规定的;(三)数据应用场景等基本信息不完整的;(四)申请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的;(五)申请登记的数据不
15、合规的,或未提供数据合规性证明的;(六)重复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七)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八)数据权属关系不清,或存在其他争议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登记效力第二十四条【权益证明】登记证书是权益人依法获得数据资源、数据加工、数据产品相关权益的证明,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作为数据资产人表、会计核算、数据交易、融资抵押、争议仲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数据交易】鼓励数据权益相关方及时登记,依法依规进行数据资源、数据加工、数据产品相关权益的转让、质押、融资等交易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数据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第二十六条【合规存证】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对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联合计算、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提升数据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保障数据要素在不同场景下的安全可信流通。第二十七条【融资估值】鼓励数据权益相关方与金融机构、数据交易场所、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商等深入合作,创新数据资产的开发利用,拓宽数据及衍生产品的融资渠道,促进数据生产要素价值更好实现。数据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应当依据温州市数据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确保数据相关证明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充分关注数据及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