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4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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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燃气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和使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
2、气)、液化石油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沼气、桔秆气、醇基混合燃料、丙烷的生产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氢设施,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进行的燃气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本原则】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推进燃气管理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
3、合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组织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燃气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五条【部门职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
4、公安、司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市场监管管理、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多方参与】燃气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经营主体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者应当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用气宣传与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七条【燃气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
5、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管理】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
6、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燃气工程要求】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改建房屋
7、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安排等内容的燃气供应方案。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条【管道燃气适用要求】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第十一条【燃气供应计划】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所需用气量。本省生产的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天然气汽车等燃气用气。第十二条【燃气供应
8、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气源企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做好燃气的供应保障,支持燃气经营者通过自建、合建、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满足调峰和应急需求。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和医院、学校、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燃气供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资源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供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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