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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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西(北)江干(支)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农副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经营性、非水路运输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船舶)。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
2、工作的领导。具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指导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二)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应急管理、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的乡镇自
3、用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辖区通航水域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并反馈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乡镇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反馈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培训协调师资力量,依法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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