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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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分为市青年科技创新个人,市科技创新成果。市青年科技创新个人,不分等级,每年评定不超过6人;市科技创新成果设立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一等成果不超过10项,二等成果不超过30项,三等成果不超过60项。第三条市青年科技创新个人旨在鼓励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
2、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不超过45周岁的个人。市科技创新成果旨在鼓励科技工作者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第四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组织、管
3、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泰安市委科技委员会设立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负贲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工作。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办公室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定工作。第七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第八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实行提名制度。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提名:(一)区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功能区管委科学技术机构;(二)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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