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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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I规定,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居宰厂(场)第三条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睑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质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评价、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储存、产品出厂(场)记录、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屠宰信息报送、屠宰设备管理等制度。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以及本规范的要求开展生猪屠宰活动,履行企业主
2、体责任;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员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从生猪进厂(场)到生猪产品出厂(场)的全过程质量管理.鼓励生猪屠宰集团企业总部设立质量管理中心,加强对所属居宰厂(场)的质量管理.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裔牧兽医、食品卫生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两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学历和技术职称都不能满足的,应当至少具有五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并
3、具备下列能力:(一)掌握生猪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二)具备识别和控制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睑的专业知识;(三)熟悉屠宰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程序以及过程控制等要求;(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质员安全管理能力.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员安全负责人直接对本厂(场)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直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等质量管理制度;(二)组织拟订委托屠宰协议,并对其中的质量安全条款实施监督和检查;(三咫织落实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消毒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以及本
4、规范;(四)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质量安全风跄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厂(场)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或不规范行为;(五)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不口标准的培训和考核;(六)负责本厂(场)检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持续有效运行;(七)接受和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A)其他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厂(场)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符合畜禽屠宰加
5、工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3349)的规定。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满足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的各岗位工作需要:(一)每小时屠宰量大于300头的,至少配备11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二)每小时屠宰量大于150头,不超过300头的,至少配备9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每小时屠宰量大于70头,不超过150头的,至少配备7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四)每小时屠宰量大于30头,不超过70头的,至少配备5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每小时屠宰量大于10头,不超过30头的,至少配备3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六)每耐屠宰量不超过10头的,至少配备2名兽医卫生检验人
6、员.兽医卫生检蛉人员应当符合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3350)的规定,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以及其他可能与生猪产品接触的人员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生猪屠宰和检睑检测等工作.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不同百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第三章厂房与设施设备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级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
7、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水源和符合要求的电源。厂区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远离产生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场所,远离受污染的水体以及虫害大量孥生的场所.第十五条厂区周围应当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厂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第十六条厂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厂区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二者之间设有隔离设施;(二)成品出厂应当使用专用通道和出入口,运送生猪和废弃物的,不得与其共用;(三)设有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官方兽医室和无害化处理间(或暂存设施)等;(四)分别设有生猪运输车辆、产品运输车辆以及工具清洗消毒的区域,生猪运输车辆清
8、洗消毒区域应当临近生猪卸载区域;(五)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第十七条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当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屠宰间不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等建筑物及场所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居宰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当分隔.第十八条待宰间应当有足够的圈舍容量,能容纳不少于设计单班屠宰能力的生猪.圈舍隔墙高度不低于1米,隔墙和地面应当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第十九条隔离间应当单独设立,位于待宰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宜靠近卸猪台.第二十条急宰间应当设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有冷、热水供应装置,出入口设苣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第二十一条屠宰间的建筑面积与设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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