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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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口益频繁,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而合同诈骗罪和民事合同欺诈在实践中十分相似,对这两个罪名的区分成为案件裁判中的重要问题。相关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民事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1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O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F1.己的法
2、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午法利益,其实质是为了多赚钱,主观恶性较轻: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只是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非法占有、控制对方的财物。02客观表现不同虽然两者都采取了欺骗手段,但二者的重点不同,民事欺诈中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只是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参照的因素而非直接目的,针对的是促成交易,行为人并没有希望通过不存在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宜接得到被害人的财物: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物,针对的是财产,所谓的交易只是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03履约能力和态度不
3、同民事欺诈人与受欺诈人订立合同一般是能够履行合同的,且履约态度是积极的;而合同诈骗人订立合同并无履行的意愿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行为,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能力,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到完全履行,也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0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不同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将取得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应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般均应认定为民事欺
4、诈,不宜以合同诈骗论。2相关案例(一)成立合同诈骗罪案例一:具有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民事欺诈案情提要X2011年,李某先后收购了A公司全部股权及B公司60%股权。2013年3、4月间,李某与天津C公司的张某、叶某洽谈后,以向攀枝花市钢铁厂及电厂供煤为名,提出购买煤炭,张某、叶某表示同意。同年4至6月间,A公司与C公司签订多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C公司依约向A公司发运了煤炭。2013年7月,C公司与A公司对双方煤炭交易签署了结算单,公司确认,共收到C公司煤炭56872.51吨,贷款52838617.57元。经C公司确认,其实际向李某发运煤炭56872.96吨,货款价值50450047.22
5、元。李某收货后,将部分煤炭交由韩某、雷某、何某等人运走,以抵偿李某对上述人员的欠款,另将部分煤炭以低于实际进货价格转卖给D公司,并将所获部分款项给付朱某等人,用于抵偿欠款,部分款项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经C公司催要,李某仅支付少量货款。2013年12月31口,C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7月27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一审判决后,李某上诉称其行为属于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属民事纠纷,即其行为构成民事合同欺诈,不构成诈骗。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主管经营的A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骗取C公司的煤炭56872.96吨,货物价值50450047.22元。扣除李某已支付的货
6、款450万元,致C公司经济损失45950047.22元。本案系A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鉴于公诉机关没有指控A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公司宜接负责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实施了对宏XX公司的诈骗行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审法院认为I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对上诉人李某合同诈骗数额认定有误,应予纠正。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构成民事合同欺诈行为案例二: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情提要:2012年11月,黄某以承包方江西省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B公司签订了关于某社区工程土建工程施工总承包
7、合同,工程总造价约4亿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黄某作为实际承建人F1.筹资金,组织施工。2013年3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等人在446根桩基施工过程中虚增险用量,其虚增的方式有两种,先采取将小票中方量由6改成9,后采取虚增小票的方式,将虚假送货单混杂在真实送货单中。B公司及监理公司相关签证人员均在签证单上签名认可,但有部分未经核实。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向B公司提交了工程预算书,申请支付工程款。后B公司支付工程款117785504元,双方确认已完成工程量308705652元。2017年10月,B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等三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杳明的事实,不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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