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工程变更计价原则”的新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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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因周期较长、技术夏杂且受外界因素制约,绝大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更是工程结算中高频争议点,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及实务经验对施工总承包项B的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作如下分析: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是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约定事项的调整,主要包括工作内容的增减、质量标准的调整、施工顺序和时间的改变、施工工艺的变化以及施工条件的变更等。以下是常用计价规范和标准中关于工程变更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6条规定:工程变更是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
2、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1款规定: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R/T50875-2013)3.4.4条规定:工程变更是合同
3、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二、关于工程变更计价的相关规定(一)计价规范和标准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笫二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3.1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E-2017-0201)10.4.1条均规定了工程变更适用“变更计价三原则”,即:(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下称借用单价),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
4、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下称调整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卜.称新增单价),由发承包协商确定价格。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新增单价确定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原则相通,即新增单价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一定的原则协商确定。变更计价三原则基本是施工总承包项目通用的变更计价原则。但上述原则特别是调整单价和新增单价的计价原则比较笼统,实务中因项目差异、合同约定不明等原因,工程变更的计价争议频发。(二)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据不完全统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的司
5、法鉴定中约70%为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6.1条针对工程变更价格的鉴定原则做出明确规定:(1)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2)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3)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规定的工程变更计价原
6、则为有约从约,约定不明或无约定按照委托人(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委托人无决定时按照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注意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所指的“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应特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属于国家标准的计价规范。(三)法律及司法解理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
7、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针对价款或报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解决方式进行规定,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综上,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可以归纳为有约从约,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计价原则无法适用或发承包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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