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docx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国谈药品门诊保障等费用按规
2、定纳入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范围,医疗费用中符合我市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规定的费用按比例限额报销。第三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第四条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按自然年度设置起付标准,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保目录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累计计算。在职人员为200元,退休人员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俏。第五条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第六条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按自然年度实行限额报销,年度支付
3、限额为: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个人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在职人员3000元/年,退休人员4000元/年;个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在职人员800元/年,退休人员1200元/年。定额报销的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国谈药品门诊保障等已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年度支付额度。第七条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据实结算支付,纳入年度总额管理。参保人员在市外直接联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要求结算;参保人在市外非直接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立健全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门诊 共济 保障机制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