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程序中的利害关系冲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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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利害关系冲突而限制投标的情形(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对于招投标程序中利害关系冲突的禁止性规定,首先体现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但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未进一步明确规定何为“利害关系”,是导致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结合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1.4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1.4.3提到的几类禁止情形,以下几类情况可能被理解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会影响到招标公正性,包括:(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司法实践也有通过查明招标人与投标人受控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而认定利害关系的相关案例。例如在“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1”一案中,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广公司与坤成公司于2014年9月1
3、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系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但是该合同签订时海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朱言成,坤成公司的控制股东为朱言成及其妻子刘燕娟,法定代表人为朱言成的儿子刘锐,且在诉讼中,坤成公司自认朱言成系坤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两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条款是为了控制投标人可能基于这类紧
4、密关联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此处提到的控股、管理关系,是指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之间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例如A、B两家公司共同参与投标,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A公司与B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属于本条款禁止的情形,如违反该规定的,导致投标无效的法律后果。(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当前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的趋势下,部分设计院同步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和工程总
5、承包业务,但须注意,在同一项目实施中,如已经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的参与的,不能再参与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否则可能会存在相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还可能损害发包人利益或项目利益,存在为己方利益输送的可能。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与前述单位并不是同一单位,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也属于利害关系禁止情形,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倾向性认为,如果投标人与前述单位存在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此时的利害关系同样会存在招投标时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情形,也应在禁止投标范围内。法律上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建筑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
6、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021年5月1口实施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四)政府投资项目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除外。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
7、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投资概第控制、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性、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项目节余资金处置等方面都有相应监管规定,如果前期参与咨询的单位同时作为工程总承包时,相当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可能存在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在前期咨询阶段抬高工程造价,造成损害国家预算资金利益的风险,因此原则上排除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窕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
8、其评估单位的投标资格。但同时考虑到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在发包人没有施工图纸时需要最终交付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成果,而前期咨询单位反而是最了解发包人意图的主体,不宜一刀切的否定前期咨询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商的可能性,当招标人公开了上述单位已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前期咨询单位与其他潜在投标人处于公平竞争条件下,应允许上述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地方层面不乏同类规定,深圳市早在2018年出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建规(2018)3号),规定招标人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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