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总承包及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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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因为缺乏相关资质,经常出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而该种情况下,由于合同本身无效,就可能会出现实际施工人在完工后无法取得价款的情况,进而导致工人难以取得工资,而欠薪问巡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总承包及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我们需要考虑解决的问题.相关*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1相关案例向总承包人主张
2、案例一:在发包人已向总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情形下,总承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it工人承担责任。案情提妥:2009年8月10日,A集团一处某而速公路XX项目经理部(甲方)与B集团(乙方)签订桥梁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鉴于山西和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业主)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和乙方就石马沟2某桥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B集团把该工程交给其直属子公司B集团二公司来做。2009年8月20日,B集团二公司(甲方)与崔某(乙方)签订山西某高速公路XX石马沟20桥工程联合合作协议书,2009年9月15日,B集团某高速公路XX石马沟某大桥项目部(甲方)与崔某(乙方)格订
3、工程联合合作协议书附件份,2010年3月16日,B集团某高速公路XX石马沟某大桥项目部(甲方)与崔某(乙方)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一份。以上几份合同签订后,崔某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2011年5月30日完工。2012年8月13日,B集团某高速XX石马沟某大桥项目部与崔某进行结算,决算金额为88717140元。2014年3月20日,B集团某高速XX石马沟某大桥项目部又出具丁马沟某大桥工程合同加变更签证结算书。2009年7月25日,B集团向A集团一处某高速公路XX项目经理部出具6授权书一份,委托而某为其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某高速公路XX石马沟2号大桥现场工程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程款拨付等事
4、宜。2012年3月18日,B集团某高速公路XX标石马沟大桥项目部向A集团一处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工程投资人和实际施工人崔某办理工程款结算和转账事宜。2013年5月29日,B集团某高速公路XX标石马沟大桥项目部向A集团一处出具G委托书,载明涉案工程己交付使用、通车,项目部已结弟完毕,委托项目投资人崔某向该公司办理结算付款事宜。2014年11月21H,B集团乂向A集团处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公司项目管理人张某,项目施工负货人崔某、高某去办理结算事宜。一审法院认为:崔某称因B集团二公司等未及时向其支付工程款,导致其为稳定农民工及债主的情绪,承诺所欠农民工工资及债权人按月息2%补偿损失,该利息数额为2604
5、.8309万元,以及其因讨要欠款所支付的工人工资及差旅费67.5937万元,该仍用应由B集团二公司、B集团公司、A集团一处、某高速公路公司支付,但该部分款项不属j1.B集团二公司等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但B集团二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确实给崔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2009年9月15日双方签订4工程联介合作协议书附件中也约定工程交工后若不能计贵和支付差额部分的工程款,则应由该公司赔偿由此给崔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应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货款利息计算。关于B集团、A集团处、某高速公路公司对本案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
6、合同纠纷,与崔某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是B集团二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仅能约束合同相时方,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本案中,原告崔某无证据证明本案其他被告之间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庭审中,A集团一处称某高速公路公司已向其付清工程款,其也通过直接支付、代为支付、扣除材料费、协助执行等向B集团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4280万元,因此,本案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故崔某起诉耍求B集团、A集团一处、山西某高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B集团二公司欠其的工程款及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费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
7、B集团与A集团一处于2009年8月10日签订的桥梁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取固定价格的确定方式,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为4280万元,在合同单价中对人工、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风险因素进行了充分号虑,施工期间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是,2009年8月20日,B集团二公司与崔某若订山西某高速公路XX石马沟2某桥工程联合合作协议书,对工程量的变更增加作了约定。2014年3月20日,B集团某高速XX石马沟某大桥项目部出具石马沟某大桥工程合同加变更签证结算书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B集团二公司向崔某支付工程款47891688元及利息。在认定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时,不仅要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
8、的工程款数额,也应当查明是否存在合同外工程款以及合同外工程款的数额“如果实际施工人所施工的合同外工程质量合格,已经交付使用,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亦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案例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实际总工人有权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案情提要:某某十五局中标某铁路项目后,将某铁路I标段全长23.01919公里的施工任务交由某某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M某铁路程第二项目经理部梏工.某某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某秩路工程第二项目经埋部又将某铁路I标段二分部的路基十.石方JC程交由A公司施工,王.某系代表A公司与某某I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某钛路工程第二项目经理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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