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林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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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林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5号令)及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要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专家治学的有效途径。第四
2、条学术委员会要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一3一第二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以上(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以上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
3、数的l2o院级主要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在学术委员会中兼职。第六条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表现是遴选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首要条件。同时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院务会提议、党委会审议通过。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4、,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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