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约定将房产份额赠与子女是否可以反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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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支出可以说是现婚姻家庭中最大的一笔开支,同时也因为购买时间、出资来源、还款方式、登记情况、家庭环境等各种因素,导致关于房屋的归属和分割的问题变得尤为夏杂,可以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木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详细阐述夫妻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子女后的撤销权及其行使问题。案例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情筒述I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于某某就上述协议条款“反悔”,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
2、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高某某答辩称: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裁判意见:一审判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
3、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审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二:冯某1与贾某等撤销赠与合同纠纷再审案案情简述:王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冯某1.贾某系冯某3之母。2016年12月4日冯某3、王某与冯某1签订的房产
4、赠与声明讥房产赠与声明内容显示:赠与方(冯某3、王某)F1.愿将其所拥有的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无偿赠与受赠方(冯某1)O赠与方(冯某3、王某)将该房产仅赠与女儿冯某1一人,其他冯某1相关亲屈(如配偶)无权享受该房产任何权利。过户后该房产不属于冯某婚内共同财产,仅屈于冯某1一人。2018年6月9口,冯某3死亡。贾某称,涉案房屋是回迁房,冯某3、贾某、冯某1、王某四人每人各分得15平方米的面积,登记在冯某3名下,冯某3未经贾某许可即将房屋赠与冯某1,贾某系冯某3法定继承人,有权撤销冯某3对涉案房屋的赠与。裁判意见I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房产赠与声明系冯某3生前与王某、冯某1签订的,该判决已确认该房产赠
5、与声明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的。贾某不是该房产赠与声明的签订方,涉案民事判决现系生效民事判决且已确定该房产赠与声明有效,因此,贾某本案关于民事判决应予撤销的诉讼主张及请求,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效的合同可以依法撤销。贾某作为冯某3的母亲,系冯某3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前述房产赠与声明指向的房屋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有权要求撤销该房屋的赠与。因此,贾某应依法另寻其它途径对其此民事权利予以救济。二审法院认为:2016年12月4口,冯某3、王某与冯某1签订的房产赠与声明,后经生效判决确认该房产赠与声明有效,但该房产赠与声明所涉
6、房屋未过户至冯某1名下。2018年6月9日冯某3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其母贾某、其妻王某、其女冯某1。现冯某1、王某上诉主张按照房产赠与声明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冯某1名下,对此贾某辩称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撤销赠与。二审法院认为,贾某作为冯某3的法定继承人,在房产赠与声明所涉房屋未过户至冯某1名下,即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声明并拒绝将该房屋过户至冯某1名下。冯某1上诉主张在其结婚时冯某3、王某已向其交付房产证并由其在该房屋实际居住多年,故赠与财产已完成转移。虽冯某1就其该项主张提交了相应证据,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变更以登记为准。因此,在交付房屋后、权利登记变更之
7、前,仍屈于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故二审法院对冯某1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此外,冯某1、王某上诉主张冯某1要对冯某3、王某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故房产赠与声明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法院认为:父母臼愿为子女准备婚房或将房产作为嫁妆予以赠与虽属常见,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但其难谓义务。冯某1、王某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再审法院维持二审法院判决。案例分析本文筛选的两个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实质上都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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