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docx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夯实行业信用基础,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卫监督发(2017)58号)要求,结合我市医疗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主要是指由本市范围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认定标准产生或者获取的能够反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和卫生执法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黑名单信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卫生
2、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审核、共享、公开、更正、使用和监督管理及其他管理活动。第四条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信息提供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公示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日常运行。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负责委属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信息归集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通过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全市医
3、疗卫生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归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并向同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归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信息。第七条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黑名单信息。第八条基础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基本情况、具有从事特定活动资质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一)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证号码)、性别、工作单位:(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负责人姓名、职务及
4、身份证建类型和号码;(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信息;(四)其他基础信息。笫九条良好信息指信息主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产生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二)承担上级部门开展的义诊、抢险救灾、卫生应急、援藏援外活动,表现突出的机构或人员的信息;(三)其他良好信息。第十条不良信息是指信息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而产生的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包括:(一)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刑事犯罪判决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信息;(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三)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四)医疗卫生
5、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信息;(五)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者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六)采用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招徒患者,且拒不整改的信息;(七)医疗卫生人员受贿或者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被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追究责任或者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八)违反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九)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信息;(十)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且拒不改正的信息;(十一)发生突发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漏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息;(十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信用 信息 管理办法 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