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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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血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四条根据医疗机构违规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4分、6分和8分五个档次.第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要求
2、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违反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案件、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情况等相关材料的;(二)使用1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三)使用1名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四)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和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的;(五)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规定注销原医疗机构名称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的;(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次要或轻微责任的。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未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等信息对外公开的;(二)违反义诊活动备
3、案管理规定,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的;()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名称不一致的;(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五)不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信访等案件工作的;(六)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的;(二)不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的;(三)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四)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五)未按规定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及限制性医疗技术临床
4、应用备案工作的;(六)因非法医疗广告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首诊负责制及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规定的;(二)未严格执行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意见重庆市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指导意见的;(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乱收费的;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的;(四)违规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或与商品(服务)采购挂钩的社会捐赠资助的,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
5、利或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外出旅游或者变相旅游的;(五)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六)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一)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使用非法定血源或非法采供血的;(二)医疗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的;(三)从不具备资质的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器械,或违规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四)因套取或变相骗取医保资金和补助资金而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
6、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五)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拒绝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六)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诊疗科目行政处罚的;(七)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或全国范围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第十条医疗机构有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第三章记分实施程序第十一条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对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重庆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具体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卫生计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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