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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阳煤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制度目录1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2 .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143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204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75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476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58附:制度“废改立”废止文件目录(6个)69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集
2、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大经济活动法律事务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律咨询服务、工商登记事务、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培训等。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第五条法律事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重大法律事务统一处理的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
3、导和考核。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履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第七条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服务、支持和保障的原则;(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第二章总法律顾问第八条总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由公司聘任,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集团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总法律顾问,对集团公
4、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第十条集团公司重要子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法务总监。其他各级子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和管理需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设置法务总监。不设法务总监的,应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法律事务工作,履行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法务总监履行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对本单位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第十一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列席董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等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经营决策,对决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四)负责公司的法
5、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六)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具体人选的任职资格按照山西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子分公司法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条件由集团公司规定,具体人选的任职资格须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和法律事务部审查核准。第十三条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法律意见,总法律顾问认为必要时,可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应当为事前法律审核预留必要的时间。第十
6、四条未经总法律顾问审核或总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涉法审议事项,不得提交公司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第三章法律事务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重要子公司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其他各级子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需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履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并配备一名专职法律顾问和必要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第十六条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二)对公司拟下发的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7、三)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修改,对拟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四)参加公司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对所议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五)负责公司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六)组织处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对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七)负责外聘律师的选聘管理,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八)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对公司直接出资的公司的章程进行法律审核;(九)参与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资、减资、担保、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十)协助办理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协
8、调处理公司涉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十一)对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受所属单位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十二)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十三)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七条专职法律顾问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专职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条件由集团公司规定,具体人选的任职资格须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和法律事务部审查核准。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务人员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和
9、流程,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二十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财务、计划、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和法律监督机制。其他职能部门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积极配合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与协作,准确及时地提供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文件、资料等。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支持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经费等保障。第四章法律事务制度体系第二十二条各级子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事务管理和防范公司法律风险工作需要,加强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实现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十三条各级子分
10、公司应建立法律事务管理、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重大经济活动法律事务处理、合同监督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外聘律师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法律事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第五章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下发实施前应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规章制度不得下发实施。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审核意见,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后,方可提交审议。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涉及疑难重大法律问题的,下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可以请求上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
11、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第六章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在上会前应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重要经营决策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重要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第七章合同法律审核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在签订前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不得签订和履行。第三十条合同法律审核按照重大合同和日常运营合同分类管理,日常运营合同按合同金额分级审核。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下列合同在签订前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合法性、
12、合规性审核:(一)以集团公司为主体订立的全部合同;(二)以各级子分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重大合同;(三)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日常运营合同;(四)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日常运营合同。第八章重大经济活动法律事务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应当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同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参与重大经济活动,主要负责提供法律咨询,牵头组织法律尽职调查,进行法律论证,参与谈判,起草或审核公司章程、合同和协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第三十四条重大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或承办部门
13、应当在项目前期调研论证阶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登记,并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项目所涉及法律事务的联系,保证项目各个阶段有关法律事务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和参与下依法办理。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后,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参与项目的全过程,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确需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服务的,按照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选聘。第九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第三十六条法律纠纷案件按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类管理。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的全部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处理。各级子分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一般法律纠纷案
14、件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处理,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具体按照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执行。第十章外聘律师管理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外聘律师备选库。各单位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办理的,统一从律师库中选聘。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选聘工作。第四十条各级子分公司的下列事项需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逐级提报外聘律师需求,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选聘工作:(一)公司设立、分立、合并、增资、减资、破产、解散、清算;(二)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三)企业改制、公司上市;(四)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票据、担保;(五)公司委托经
15、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六)涉案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纠纷案件;(七)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纠纷案件;()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仲裁)或系列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九)案件当事人一方涉外(包括港、澳、台)的法律纠纷案件;(十)集团公司因所属单位案件作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或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的法律纠纷案件;(十一)境外投资和境外法律维权业务。各级子分公司的其他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组织选聘工作。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章工商登记事务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协助办理本单位工商登记事务,对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备案登记统一进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相关登记资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四十二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根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参与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工作,负责组织处理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第四十三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登记台账,对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使用许可、转让、侵权维权等实施动态监控。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和法律纠纷,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