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相关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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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相关说明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以下简称缴存办法)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拟公布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
2、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c2019)2号)关于计算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准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23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5448元,对应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31362元(125448元12月X3倍,等于31362元,职工月缴存额上限由3523元提高到3764元)。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保持不变,为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非每年更新,依据最新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执行。依据缴存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保持不变,缴存单位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下限、缴存比例均执行既有规定,考虑到文件的完整性,同时便于缴存单位操作,在此一并列明。基数标准执行时间根据缴存办法第十七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适用”,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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