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心得体会【6篇文】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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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心得体会【6篇文】供参考【目录】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230字范文稿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心得体会2470字范文稿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研讨发言材料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9120字范文稿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1770字范文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
2、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3、;(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
4、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布.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5、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6、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1.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
7、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及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2.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3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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