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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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第四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防范为主。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二)打早打小。化解隐患于萌芽
2、阶段、苗头状态,做到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三)综合治理。加强工作系统性、协调性,细化监督管理职责和义务,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四)稳妥处置。推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分类施策,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第五条市政府对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依托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打非领导小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市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有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应当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统一领导的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第六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信访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参加同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同时邀请宣传、政法、网信等党委有关工作部门,以及税务、人行、银保监、证监、通信管理等中央在渝直属机构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或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第七条市金融监管局为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条例有关职责,并履行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各区县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并向社会
4、公告。原则上区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为具有金融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第八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形势任务等相适应的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设备、执法车辆等保障,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第九条市、区县两级政府应当保障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防第十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
5、化管理系统,推进与国家有关信息平台、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对接互通,加强与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部门以及人行、银保监、证监等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风险。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应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统筹本行政区域有关力量,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协助宣传以及对重点人员的关注。区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基层网格力量和其他社会工作者的业务培训。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
6、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举报方式,在单位官方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搭建公众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规定实施举报奖励。第十三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研判机制,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非法集资高发领域、重点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第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管风险的责任,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宣传教育和配合处置等工作,并负责本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和业
7、务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遵守行业协会、商会倡议,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移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事
8、登记会商机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要求和工作实际,梳理其他有关的字样或内容,适时发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重点关注。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会同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排查,发现广告内容涉嫌非法集资的按条例规定及时报告、依法处置。第十七条网信部门应当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按条例规定及时报告、依法处置。第十八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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