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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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明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的职能、职责,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实施方案、行政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县人民政府聘任。第三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对县政府作出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
2、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A)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法律咨询,听取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原则上应采用会议形式,广泛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不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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