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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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重庆市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在重庆市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范围外的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应急局负
2、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活动,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协同应急管理部门推进本市机构信用监管,促进安全技术服务市场高质
3、量发展。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
4、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H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
5、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6、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H作八年以上;(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或网审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
7、由并出具书面凭证(或网审文书)。第九条市应急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件3、4),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或网审文书)。市应急局进行资质审批时,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市应急局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
8、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应急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市应急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局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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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重庆市 安全评价 检测 检验 机构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