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关于鼓励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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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翔安区关于鼓励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三高”企业倍增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属关系均在翔安区(不包含火炬翔安产业园区)的企业。第三条区工信局每年安排科技经费,用于鼓励辖区企业、科研院所、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二章扶持措施第四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行“普惠与
2、重点支持”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大力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研发费用给予补助,在企业享受市级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60%再予以补助。其中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补助最高限额48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建立补助资金追回机制。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或研发费用有核减的,参照市科技局做法,追回多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第五条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配套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第六条鼓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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