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3个程序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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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3个程序的公告(浙药监规(2022)7号)为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创新和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上市审批,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2号)同时
2、废止。特此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市杳程序的公告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我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认定,如获得国家药监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可直接按已获得本程序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情形执行。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
3、、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第四条符合下列要求的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申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产品具有技术创新和领先优势。(二)申请人已完成申报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三)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产品具有技术创新和领先优势:(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
4、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四)申报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为国内领先。第六条申请人申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应当填写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要求的资料。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资料应当包括:(-)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作为第
5、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三)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四)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 .产品的预期用途/适用范围;2 .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3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五)产品说明书(样稿)。(六)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五条的资料(如:发明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七)体现临床应用价值的资料。(A)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七条申请人向省局提出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省局行政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形式审
6、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资料移交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械审评中心)。对于已受理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器械审评中心作出审查决定前,可书面提出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器械审评中心收到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专家组织管理由器械审评中心负责。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料,器械审评中心直接按审查不予通过予以处理:(-)申请资料虚假的;(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三)申请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
7、不符的;(四)申请资料中产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专利权不清晰的;(五)前次审查意见已明确指出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非国内首创,且再次申请时产品设计未发生改变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第十条对通过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拟纳入我省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由器械审评中心在省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受理号、申请人、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器械审评中心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第十二条器械审评中心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移交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在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通知单上加盖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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