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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对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
2、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杳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
3、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杳;不得驾驶平安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平安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标准平安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阻碍平安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平安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平安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
4、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平安隐患,未消除平安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对用人单位职业卫
5、生方面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平安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的车辆出站。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关于对车辆的平安技术检验的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以下期限进行平安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九、公路平安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
6、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十、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
7、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十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T1.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
8、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卜.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根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
9、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
10、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十四、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根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
11、、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J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职业道德教行和也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效劳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平安管理,完善平安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十五、平安生产事故
12、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卜.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
13、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
14、日前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
15、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平安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平安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培训,熟悉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平安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平安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平安生产管理根本知识、平安生产技术、平安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杳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培训应当包括以卜内容:(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