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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三年月日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股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W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费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1月12日合同订立地点:t昙本合同双方约定双
2、方签字It章乙方保证金到*后生效,发包人: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承包人:(公章)地址:法定负货人:委托代理人: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标准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法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贡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
3、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4、图纸1. 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豆制,更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仍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直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 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
4、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郎,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I司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和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贡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能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
5、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0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货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册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贵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用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新发出的函件具有同
6、等效力。承包人时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如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和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帅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史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
7、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布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维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可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极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
8、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粒行前任的义务。7、工程经理6.1 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8. 3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员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货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
9、当费用,不顺延工期,9. 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做行前任的义务。10.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卜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
10、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贡:(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 2发包人可以将8.1款局部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9
11、. 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能用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平安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建工
12、场地平安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己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当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我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0. 2承
13、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嫡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方案10I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方案,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 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册的要求提出改乩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
14、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方案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I1.I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丁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第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纪,视为I可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厥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2.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15、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哲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豆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豆,承包人可自行更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 I因以卜.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任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M天内予以询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