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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宗旨)本法规所标准者为将工业产权赋予本法规所指之创造、其他创造及识别标志,其主要目的为确保对创作活动、科技开展、正当竞争及消费不利益之保护。第二条(主体范围)一、本法规对以下者适用:乩任何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之人;b.住所位于澳门且按本地区法律设立之任何法人:c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系属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葡文缩写为OMe)以及按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巴黎公约及有关修订之规定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之国家或地区之国民者,且不以其住所或营业场所为取决条件,但涉及管辖权及程序之特别规定者除外。二、如其他国家或地区之国民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国际朕盟
2、之任何国家或地区具有实际及真实之住所又或工业或商业场所,则等同于参加上述组织或朕盟之国家之国民。三、对于不属以上两款所包括之其他人,则适用澳门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所签订之国际协定内之规定;无该等协定时,则适用互惠制度。四、总督在听取司法事务司之遨见后,得透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确认可患制度之存在。第三条(客体范围)工业产权涵盖经济活动之所有领域,包括农业、林牧业、渔业、采掘业、加工业、商业及效劳业,亦涵盖切自然产品或制成品。第四条(地域范围)按本法规之规定授予之权利,其凝就范围包括整个本地区。第五条(工业产权之内容)工业产权使其权利人在法定之限度、条件、限制内就有关创造、创造及识别标志拥有完全及
3、专屈之收益、使用及处分之权利。第六条(工业产权之注明)一、本法规所指工业产权须以相应证书作为证明,证书内应载有完全识别有关权利所需之资料。二、由有关国际组织以在澳门产生延伸效力而发出之工业产权证书,具有与上款所指证书相同之效力。三、拥有不同工业产权之权利人,得透过申请而获发以下证明书:a.内容与工业产权证书之内容相似之证明书:b使由有关国际组织绐予之工业产权在本地区产生延伸效力之保护证明书;c提出申请之证明书.四、第一款所指证书之式样,须由总督透过在6政府公报3上公布之批示核准.第七条(为损害赔修而作之临时保护)、申请授予工业产权后,申请人即自有关申请在g政府公报Jt公布之日起临时获得应在授于
4、工业产权时获得之保护,目的仅为在计算或有之损害赔偿中考虑该临时保护.二、即使申请尚未公布,对于从申请人处获知申请之提出并获我递交有关卷宗所含资料之人,申请人亦得到同样之临时保护。三、在末以确定方式授予或拒绝授予专利、给予或拒绝给予登记或注册以前,法院不得对以本条所指之保护为依据而提起之诉讼作出判决。第八条(权限)授予工业产权之权限属经济司司长(葡文缩写为DSE之司长)所有。第九条(拒绝之般理由)一、以下各项为拒绝授予工业产权之理由:乩有关对象属不可受保护者;b.违反公共秩序方面之规则或违反善良风俗:c认定申请人意图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不管其是否有此意图,认定仃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d.违反确定有关
5、权利属何人拥有之规则:e.无提交按本法规或有关规章之规定须提交之文件;f.未履行为获授予工.业产权而须遵行之程序或手续;g.欠缴应缴之费用。二、在上款。至g项所指之情况下,如未预先以公函通知申请人须在其一期间内使有关情况符合标准,不得将有关卷宗上呈以待批示。三、如证实就所申请之证书存在可构成撤销理由之事实,则得不作出拒绝授予该证书之决定,而决定向要求全部或局部授予权利之利害关系人全部或局部授予有关权利。第十条(行为及决定之公布)一、经济司(葡文缩写为DSE)须促使将以下行为及决定公布于6政府公报第二组内:a.有关不同类型工业产权之申请之通告:b.有关异议、反对、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及其他事宜之通
6、告:c就批示所作之通知:d.工业产权之授予及拒绝授予,包括就外地专利之延伸而作出之授予及拒绝授予:e.有关实施创造之公开要约之声明,以及该声明之撤回或失效:f.工业产权之续展及重新转为有效:g工业产权之移转:h.放弃工业产权之声明;1 .要求宣布工业产权失效之申请,以及工业产权失效之宣布;j.在上诉中作出且已转为确定之司法裁判,或就工业产权所作之确立司法见解之司法裁判。二、在攵府公报上所作之公布具有直接通知当事人之效力,且除另有规定外,上诉期间及为其他目的而定之期间亦自作出该公布起开始计兑。三、在不影响上款规定之适用卜.,如以公函向当事人作出通知,则以公函内所定之期间为准,且该期间须按般规定自
7、作出通知起开始计算。四、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直接要求经济司就有关申请所作之决定及其依据发出证明;即使有关通告尚未在6政府公报3上公布亦然。第十一条(工业产权之移转之性质及形式) 、除法律仃明确限制外.工业产权得以无偿或仃偿方式作出全部或局部移转。二、以生前行为所作之移转须以文书方式作出,否则属无效三、上两款之规定,适用于因提出授予工业产权之申请而产生之权利。第十二条(合同许可) 、除法律仃明确限制外.工业产权得以无偿或有偿方式、全部或局部方式成为其实施许可之标的:工业产权受存续期限制者,其实施许可之期间亦得相当存续期或短存续期。二、上款之规定,适用于因提出授予工业产权之申请而产生之权利,但
8、拒绝授予工业产权则导致有关许可失效。三、实施许可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被许可人之权能及所受限制)一、除另有规定外,为产生法律上之一切效力,被许可人具有作为实施许可之标的权利之权利人获赋予之权能:以上规定不影响以卜数款规定之适用。二、实施许可推定城非独家性质。三、如工业产权之权利人放弃在实施许可生效期间就该实施许可之标的权利给予其他实施许可之权能,则该实施许可视为独家实施许可。四、除合网另有约定外,须遵守以下规定:乩给予独家实施许可并不阻碍权利人亦可直接实施作为该许可标的之工业产权:b.无工业产权之权利人书面同意时,不得转让因实施许可而获之权利;C经工业产权之权利人书面许可后,方得给予
9、分实施许可。第十四条(查封、假扣押及出痂)除法律有明确限制外,工业产权得被杳封、假扣押及出质。第二章优先权第十五条(提出申请之优先)一、工业产权须授予最先以正规方式及连I可一切所需文件提出申请之人,但本法规所指之其他情况除外。二、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者,应采用挂号或等同形式先后次序须按挂号日期定出。三、如涉及同,权利之两项申请系同时作出或具相同之优先次序,则在利害关系人未先以协议或具有民事管辖权之法院解决何项申请属优先之问题前,有关申请将不获进一步处理.四、如申请并未即时连同一切所需之文件,则按提交最后一份欠交文件之日期及时间计算优先次序。五、如申请之对象与原先在4政府公报上公布之通告相比有更改
10、,则须公布新通告,并自申请更改之日计算该被更改之申请之优先次序。第十六条(优先权)一、已在世界贸易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国际朕盟之任一成员国家或地区,或向有权授予于澳门产生延伸效力之权利之任跨政府机构,以正规方式提出授予本法规所指工业产权或授予同类权利之申请之人,以及其继受人,为在澳门提出有关申请之目的,具有G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所定之优先权。二、任何具有正规申请效力,且按世界贸易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之任一成员国家或地区之国内法或域内法,或按上述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之双边或多边协定之规定而作出之上述申请,均构成优先权之依据。三、凡所作出之申请为可确定于相关国家或地区提出该申请之日期者,均视为
11、正规申请,而不管事后出现之任何可透过某种方式影响该申请之情况。四、基于上款所作之规定,虽属事后在澳门提出但优先权期限尚未届满之申请,不得因该段时间内所发生之事实而成为非有效,尤其不得因另一申请,又或因申请对象之公布或实施而成为非有效。第十七条(首次申请) 、在提出与先前之首次申请具相同标的之后申请之日,如该首次申请在未g公众审查、未留有任何权利以及尚未作为提出优先权要求之依据之情况下已被撤回、放弃或驳何,则应将该后一申请视为首次申请,并自其提出之日起计算优先权期限。二、在上款所指之情况3先前之申请不得再作为要求优先权之依据。三、拟利用某先前申请之优先权之人,应在其于澳门提出之申请内附入指出该先
12、前申请所提交之国家或地区、申请时间及编号之声明.四、如在同一申请内要求多项优先权,则有关优先权H之期限系自最早之优先权日起计。第十八条(优先权之证实) 、经济司须要求主张优先权之人提交经接收首次申请之实体适当确认之副本,以及有关该首次申请之提交日期之证明节,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交以任一正式语文作成之译本.二、上款所指之要求得随时提出,但申请人得于申请H起W之三个月内满足该要求。三、申请之副本无须作任何认证;在上款所指期间提交该副本者,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四、如原申请人之权利以任一名义被继受,则应在有关专利申请、登记或注册之申请于澳门提出时证明该权利维受之事实。五、不遵守本条规定音,即丧失所要求之优先
13、权。第三章行政程序第十九条(要求作出行为之正当性)具有正当性向经济司要求作出任何法律上之行为之人,为与该等行为有利害关系之人。第二十条(促使作出行为之正当性)一、仅以下者得促使作出程序中之行为及作成程序中之书录:a.身为自然人之利害关系人本人、工业产权之权利人本人或就有关行为具特别权力之受托人,但仅以在本地区设有营业场所或有住所者为限:b身为法人口住所设于本地区之利害关系人或工业产权之权利人,透过其为此受委任之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行政管理人员、经理或雇员:C.于本地区获许可或获成认资格之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d.获委托之律师。二、如被委由受托人则有关通知应直接向受托人作出。三、如被委出之受托人不只
14、一人,则在申请人或工业产权之权利人未另作指定之情况下,有关通知须向在程序中曾以书面方式作出参与之最后一位受托人作出,不能采用此标准时,通知可向任一受托人作出。四、如在促使作H1.某行为中有不符合标准之处或未促使作出该行为,则须直接通知被代理人,以便其在不得延长之一个月限期内履行其须遵守之法律规定,而不致丧失其拥有之优先权,且如不作此履行,则有关行为不被视为产生效力。第二十一条(在本地区无住所、法人住所或营业场所之中谙人) 、如要求授予工业产权之申请系由在本地区无住所或法人住所、亦无营业场所之利害关系人提出或送交,则在未委出受托人之情况下,经济司须通知该利害关系人按上款之规定在一个月内委出受托人
15、。二、未在上款所指期间内委出受托人者,即导致驳回申谙。第二十二条(卷宗之查阅)一、程序达至公开阶段后,任一利害关系人均可要求就有关卷宗内之文件发出证明,以及就连同专利、登记或注册之申请提交之附图、照片、平面图及式样发出摄影副本或普通副本,但以不影响第三人之权利为限。二、不管属任何程序,当有关申请在6政府公报3上公布时即视为达至公开阶段。-:、申调尚未公布前,e|请人及其受托人得按以上数条之规定查阅有关卷宗,但属以下各款所规定者除外。四、即使有关申请尚未公布,经济司亦得向第三人透露以卜内容及将之公开:a.申请之编号:b递交申请之日期,如有优先权之要求尚得公开优先权日、相关国家或地区以及优先权所依据之申请之编号;c.申请人Z姓名或商业名称;d能概括拟保护之项或多项对象之名称或标题,乂或能概括仃关对象之用途之名称或标题。五、即使有关申请尚未公布,且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亦得按以下规定允许查阅有关卷宗:乩能证实具备有关权利之人得查阅卷宗;但如附同之文件载有创造人或创造人之姓名且被要求不将该姓名透露者除外;b某分案申请经公布后,即可按第九十条第六款之规定允许查阅卷宗。第二十三条(印件以及文件之形式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