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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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诚信,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维护严谨学风,坚持学术诚信,反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第四条学校接受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持预防为主
2、、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与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五条积极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成立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改革发展处、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处)、团委、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技处、继续教育学院(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规划、组织、协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学术委员
3、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六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职工入职培训、研究生指导教师岗前培训和学生学员入学教育等培训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以下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规范:(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有关
4、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规定。(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不得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论文、著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三)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成果评价及奖励申报以及论文撰写等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买卖论文,也不得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
5、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四)在参与各种评审、论证、评奖、学位论文答辩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完成者共同约定,来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署名顺序;论文在投稿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著名人均应对论文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六)发表学术成果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如实标注各类资助项目的全名和项目级别,禁止重复发表。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七)学术评议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被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等在学术评议活动中应严格回避。(八)指导教师是学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和审核。(九)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涉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
7、态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规定。第七条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建立和实施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八条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强化全方位的监督和约束,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8、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将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列入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评判机构,下设的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举报材料的接收等工作。第十条对我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学校举报。学校各部门收到有关我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应转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处理。第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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