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城市中心广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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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垣曲县城市中心广场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城市中心广场管理,维护广场正常秩序,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给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中心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休闲、游憩、娱乐、锻炼和集会的开放性场所(青年路以南、舜王大街以东、新城大街以西、中心广场南路以北的区域),分地上和地下两部分。第三条垣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中心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中心广场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广场
2、地上部分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工作,地下部分由运城市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广场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开放或开启广场的喷泉和灯饰等设施,保证设施完好,并确保安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负责,保持环境整洁;负责设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标识的样式、色彩应当美观,符合国家标准,与中心广场景观相协调。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组织警力定期巡逻,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举办各类活动期间,要增派警力,确保活动的治安秩序,如发生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场内人员迅速、安全、有序撤离。确保活动时所适用的音响
3、设备和音量分贝控制在相关规定范围内,避免广场及其周边的噪音扰民。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交警部门负责维护广场及其周边的交通秩序,规范各类车辆停放,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出入畅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做到各类经营活动合法有序,杜绝无照经营等现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和电梯质量安全。文旅部门负责广场内各类文体活动管理,确保广场内无色情表演和传播封建迷信活动。消防救援大队要确保广场内消防安全。卫健部门负责广场及其周边餐饮消费的卫生监管,查处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企业、摊点。供电部门负责广场的供电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广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在醒目处设
4、置标志。第五条凡进入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卫生秩序,自觉爱护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鼓励制止和举报破坏广场公共环境、秩序的行为。第六条广场内禁止以下损毁绿化及设施的行为:(一)盗伐树木、盗窃花木及绿化设施;(二)攀折、刻划花木,采摘花卉;(三)在草坪等绿地内堆物作业、焚烧物品、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四)破坏绿化及设施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广场内禁止以下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在广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上乱刻乱画,张贴和悬挂广告;(二)在公用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三)摆设摊点、流动经营或在广场内搞任何经营性活动;(四)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烟头、瓜果皮和
5、废弃杂物;(五)随地躺卧、露宿或攀爬;(六)将宠物带入广场游玩;(七)在广场进行足球、篮球、排球等妨碍他人的活动或骑行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八)擅自进入花坛、草坪和喷水池,损坏广场内的公共设施;(九)广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广场;(+)其他违反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八条广场内禁止以下违反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场内道路;(二)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三)盗窃、损坏供水、燃气等公用设施;(四)其他违反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条禁止各种机动、非机动车辆在广场内通行、停放(残疾人代步车和婴儿车及维护、管理车除外)。第十条广场内禁止从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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