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案例: 父母利用法定代理人身份签署的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偿债协议是否对其生效?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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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利用法定代理人身份签署的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偿债协议是否对其生效?案例来源:“体某与优异互动(北京.)网络营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7月23日发布。原审原告北京赛瑞思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保某及其父母等主体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中原审被告郁某被要求承担连带偿债费任。签署该协议时,郁某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更淮(郁某母亲)、佛岗(福某父亲)代为签字。一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原审原告郁某不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3内容系郁岗
2、、夏淮及其关联公司等向赛瑞思动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偿还另案债务,该协议书签署时,郁某尚未成年,其本人并无借款意思表示,即便其同意借款,因借款数额巨大,亦不能就此认定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符。郁某依据该E协议书需承担偿债货任而并无任何财产收益等对价,赛瑞思动公司主张借款用手偿还的另案债务与郁岗、受淮共同家庭收入及生活开支息息相关,因此案涉款项的使用与郁某存在关联,对此本院认为,父母时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使其享有必要的生活条件,从而使其生.存权得到基本保障,并得以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具有独立人格,并非家庭的附属物,故即使案涉款项确系用丁偿还郁岗、史淮经营公司所负债务,也不能就此认定郁某从案涉款项中直接获益。赛瑞思动公司主张郁岗、夏淮和你某存在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况,为避免福岗、更淮恶意将财产转移至郁某名卜.而逃避债务,案涉协议书的效力应及于便某,对此本院认为,罪瑞思动公司作为债权人,从保护其债权得以实现的角度出发,其主张似无不妥,但当其利益与未成年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综上,郁岗、更淮作为储某的监护人,代郁某签署协议竹为其设定巨额债务,且并无收益等对价,违反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严重侵需了郁某的合法权益,故虽然协议书B约定郁某负有偿债义务,但对佛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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