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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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翔县盘活财政存印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落实中省市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措施,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玮执行迸度、盘活财政存量斐金、严格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凤政办发(2015)4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镇各级全额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箕单位).第三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一)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四)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第二章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第四条财政存量资金,国旨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没有按预算要求使用或没有使用完,仍然在账上闲置、沉淀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财政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股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3、第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第七条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第八条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箕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其助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第三章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措施第九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十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
4、,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网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第十一条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未分配到单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预算已分配到预算单位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清理。(一)预算尚未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县财政局交回市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县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二)预算已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单位自行清理,缴回县财政统筹使用.(三)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缴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县财政局应及时i
5、口总报送市财政局,同时预算单位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基建资金),由预算单位负责清理上报,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分类处理:(一)收回抵扣借款.应收回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含国库集中支付局)借款未归还的,由县财政部门出具文件直接扣收用于归还预算单位借款.(二)留归继续使用应收回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对正在实施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依据,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可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并在T内使用完毕.()收回重新安排。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管单位需要继续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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