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调、停、补、代课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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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调、停、补、代课的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适应校、院二级教学管理体制,根据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排定的课表上课,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调、停、代课。擅自调、停、代课者,一经发现,按教学责任事件处理。第二条调、停、补、代课的界定。调课是指调整上课时间、地点;停课是指停止原定的教学进度安排;补课是指停课之后确定时间补上课程;代课是指更换主讲教师。第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一、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专业性的重要会议或工作;二、外出进修学习、访学;三、因病确实不能坚持上课;四、因家庭有特殊或紧急事情确需本人处理;五、国家法定的生育
2、假、婚丧假请假期间调课;六、因全校性重大活动,由学校规定的调课。第四条除因重大活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台风、地震、洪水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通知停课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课。第五条学生班级组织活动,一律不允许调课,不允许占用正常上课时间。特殊情况确需调课的,须经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事先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协调,方可执行调课。第六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教师个人擅自委托他人代课,代课应按照教务管理系统中换教师的审批程序办理。代课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并具有与原主讲教师相近的专业背景。如代课审核通过,任课教师需将课程的课程标准(实验大纲)、教学进度表等交
3、给代课教师。第七条所有调、补、代课安排,不得打乱总的教学安排,影响教学效果。确需调课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优先考虑由其他教师代课的方案以保证教学时间不变,确无教师可替代时再按调课处理。补课时间不宜过分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或影响教学效果。第八条调、补、代课的具体要求:一、任课教师需要调、补、代课的,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先办理请假手续,再办理相应调课手续;二、教师因私调课每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国家法定的生育假、婚丧假、本人病假除外),如特殊原因确超过2次的,需由教务处处长审批;三、任课教师提交申请表时应附相关材料:(一)学校安排出国或到校外进修需调课的,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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