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新制订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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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学习解读2022年新制订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讲义)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体系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是在2018年出台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三个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细化的监管要求,是互联网诊疗未来发展的政策指引。第一部分:细则的出台背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印发以来,各地迅速行动、创新落实,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并卓有成效。特别是在
2、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积极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建设互联网医院,创新线上服务模式,在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改善医疗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防范化解互联网诊疗安全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安全和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互联网诊疗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第二部分:细则的重要内容细则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的基本原则。一是以促进互联网诊疗健康发展为目标,细化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活动。二是以属地
3、化监管为主线,落实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为根本,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四是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将互联网诊疗纳入整体医疗服务监管体系。五是以信息化为支撑,创新监管手段,对接省级监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细则一是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提出监管要求。具体包括监管方式及内容,明确了部门设置、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社会监督、评价和退出机制等相关要求。二是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提出监管要求。具体包括医务人员身份与资质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备案等相关要求。三是对互联网诊疗的业务活动提出监管要求。具体包括实名制就诊、接诊与终
4、止条件、电子病历管理、药品管理、收费管理、行风建设、数据接口、数据保存等相关要求。四是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反馈渠道、不良事件报告、发布内容等监管责任要求。下一步,我委将指导地方落实省级监管平台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对接,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推进监管落实。同时注重宣传引导,树立互联网诊疗监管的先进典型,交流经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第三部分:细则的全文学习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
5、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第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第二章医疗机构监管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第六条医疗机构
6、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第七条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
7、、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第三章人员监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第十三条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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