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 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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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化法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由第卜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FI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化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化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其次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老师”、“第五章教化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化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是对旧义务教化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
2、的区分,在很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化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一、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把保障受教化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动身点受教化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需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化的权利,教化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卜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化的权利和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化的权利,保证义务教化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养,依据宪法和教化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特别明确提出了义务教化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
3、龄儿童、少年受教化的权利,保障义务教化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养。立法依据是宪法、教化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化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986年义务教化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化法的立法本质。二、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明确了义务教化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同等性。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化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化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特殊突出了这种强制性。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其次条其次款:“义务教化是国家统
4、实施的全部适龄儿童、少年必需接受的教化,是国家必需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J这里特殊突出了义务教化是全部儿童、少年“必需”接受的,国家“必需”予以保障的教化,具有强制性。这是1986年的义务教化法所没有的。义务性。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化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一)义务教化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其次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化制度”。义务教化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化。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化的开展是政府行为。1986年的义务教化法也提到义务教化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化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
5、,第八条规定:“义务教化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二)义务教化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其次条规定,义务教化是全部适龄儿童、少年“必需接受”的教化。第五条其次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化J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须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批准。”接受义务教化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6、公民,必需接受义务教化,没有其他选择。(三)义务教化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依据规定标准完成教化教学任务,保证教化教学质量”。(四)义务教化是社会的义务。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创建良好的环境J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帮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自行实施义务
7、教化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批准。”免费性。免费性是义务教化的重要特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化都是免费的。1986年的义务教化法第I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免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需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化。”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事实上,国家对义务教化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很多地方要向学生收取费用来提高老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其次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化,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化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化制度的实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
8、前,我国已经起先推行两免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化定位为免费教化,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化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化的转变。公益性。教化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化的本质确定的。教化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的发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化可以使办教化者生存和发展,但办教化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同等性。义务教化是全部公民的教化,是一种同等的、公允的、均衡发展的教化。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同等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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