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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规程三细则二标准培训教案培训地点:会议室授课人:XXXX培训时间:4月14日、4月15日4月16日、4月17日、4月18日4月19日4月20日2020年1月2。日,国家煤监局发布关于:关于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4号),要求煤矿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学法尊法用法守法,以学习培训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对标对表整改落实,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一、煤矿安全规程学习部分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
3、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障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
4、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理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
5、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笫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
6、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
7、产。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一百四十五条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
8、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第六百八十三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敕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第六百八十四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o第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第六百八十六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第六百八十七条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0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受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遒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第六百九十三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24h值班。第六百九十四条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
10、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第七百一十五条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迅速恢焚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应当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二)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三)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保证退路安全畅通。第七百一十六条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点、影响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情况。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二)尽快恢复灾区
11、通风,加强灾区气体检测,防止发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三)根据情况综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员被困位置打钻等措施。(四)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注意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事故的发生。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学习部分笫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矿企业、理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
12、煤层的矿井。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骁:(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
13、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绦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粽合防突措
14、施、消除突出隙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受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块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第五十条在采掘过程中应当随时观测突出预兆。典型的突出预兆主要包括: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
15、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第七十三条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采掘过程中还应当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险证的原始资料。对井巷揭煤区域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所列的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应当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结合工作面瓦斯涌出动态变化等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骁证,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在工作面首次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2次区域验证;(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及杂区域或者果取非定向钻机施工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推进30m)至少进行2次区域脸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施工1个超前更不小于IO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第七十四条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当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笫一百二十五条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