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85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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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摘要在数字化.大数抠.互联网堇勃发展的当今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侵权中件越发越多,侵权手段异常附筱、侵权行为千变万化,产亶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入手,诩逑了个人信息在民事侵权中的地位和作用,介绍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立法现状。本文就比了夕中华人艮共和国艮法典,和民法典尚未施行以前的民事法律,分析了以往民事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些缺陷,民法典在缺陷的填补上又有霹些缺陷,同时针对中隼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剖析,明确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联票,剖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改进之处并做出了笔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反思。关健词:个人信息;侵权情形;
2、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录引言3一、个人信息的3未对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进行羡范8四、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8一民法典相81 .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82 .严格限制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费事由83,强化了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8二)对个人佶息保护的进一步思考91 .加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92 .加弼普法宣传力度93 .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9结语9Xi:*10引言目前我国尽管已有民法典和其他相美法律法规,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仍是存在不足的。放眼国外,欧盟于1995年就通过了相关规定,同时要求成员国也要在规定卜.更加细化规定法律并在国内适用,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欧现地区较为普遍。美
3、国则从隐私权出发确立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制度。国外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理论发展较为成熟,为其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司法理论依据,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有一定的可借鉴性.因此,本论文旨在以民法典3为背景来探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并口结合之前我国个人信息案件来了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参考国外国家有关法律中的优点,从我国国情出发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建议。一、个人信息保护概述(一)个人信息的界定1.个人信息的内容民法典第1034条对个人信息作基本界定,认为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记录,可以独立或与其他个人信息组合使用来确定特定主体身份的各类资料。由定义不难看出,网
4、络的迅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存在方式大多以电了存储为主,其他传统的纸质档存储为辅。国外有关法律如6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个人数据(欧盟地区个人信息使用个人数据这一基本概念)界定如E:个人数据系指涉及任何被认定或者可辨认自然人的资料:一可辨认的自然人系指一或直接或间接可辨认者,特别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或自然人具有的其它特有的经济性、文化性、遗传性、心理性、物理性、生理性或社会性等特征.对比欧盟地区与我国关个人信息的定义,可得出:个人信息是种能用来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所以,个人信息最核心的实旗就是:特定自然人身份是否可以被独立辨认或需结合其他信息进行辨认,亦即其是否具备可辨认的特性,这是个人信
5、息不同于其他具体人格权之根木特性。个人信息可识别特征有直接鉴别与问接鉴别两种,直接鉴别是指可以通过此信息对信息主体(如人脸、指纹等)进行直接鉴别来证实其我实身份。而间接识别就是要求这一信息和其它信息结合在一起,以证实信息主体(如出生年月日、年龄等)探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属性问题,主要存在“陷私权客体论”、“所有权客体论”、“基本人权客体论”和“人格权客体论”等4种观点。所有权客体与个人信息权在性侦上存在若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但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两者都属于所有权的范时,只是作为一种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客体而言,从民法理论角度来看,“物”才是个人信息的主体,而信息所有权则是由所有权人所享有:所有权
6、以其财产性最为明显,如此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所有权看待,只看重其财产属性而忽视其依附人身性。隐私权客体说的主要思想为: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利益属于隘私权保护的根本对象,大力倡导以隐私权为本位的保护模式予以保护。此种学说主要来源于部分美国学者提出的随私权概念。主张个人信息就是随私的观点太过片面化。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较为宽泛,其中也可能不乏一些屈于依法可公开的个人信息,但是如果只是笼统地将各类个人信息视为隐私,则可能会大大增加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合理流通利用过程中违法的可能性,阻碍个人信息的流通发展,不利r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客体论籽个人信息归属于人格利益的范畸,提倡对其采取人格权保护模式。
7、个人信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活和工作,而且也是维护人格尊严的基础。所以人格权保护模式在个人信息保护上较为理性,这一观点与我国个人信息采用立法保护模式较为贴近。而“基本人权客体说”是一些国际组织倡导个人信息为基本人权之一,这样的观点更趋向理论,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2.个人信息内涵的变革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指出:“非法删除、拦截、以改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可以构成犯罪。”该规定中列举的个人信息仅包括电子邮件和其他个人数据资料,其列举的并不全面且局限于以电子形式存在的部分个人信息。2012年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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