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及法律分析》12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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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及法律分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家庭和个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用工资格,员工制企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享有劳动法律的保障,自我施冏型及中介制卜的家政工因主体资格限制,不受劳动法保护。本文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结合我国家政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家政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以及家政工权益保护缺失的现状和成因,在此基础之上思考完善我国家政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措施,家政服务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特征使其介丁普通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宜将员工制以外的家政用工关系界定为雇佣关系,正视“雇佣合同”的价值,将其纳入劳动法体系,从法律层面为家政工人保护提供基础:加
2、强行业诚信建设,构建家政信用平台:同时完善家政保险制度,在新业态形势下以品牌化的员工制运营模式为目标,兼顾对灵活就业的自我雇佣型家政工的权益保障。关键词:家政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弓I言2二、家政工法律概述3(一)特征及模式3(二)法律关系3(三)家政业现行法律规制及政策导向5三、家政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及法律分析6(一)劳动法法律机制保障不健全6(一)自我雇佣型家政工权益易受侵害7(三)侵权费任分配有失公允7(叫)家政险购买率低9四、完善我国家政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思考9()将“雇佣合同”关系纳入劳动法体系9(二)推广员工制运作模式与保护自我雇佣者权益并进IO(三)大力
3、推广家政险11(叫)做好诚信建设,构建家政信用平台12结论12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筌.参考文献14论劳动法律关系一、引言随着老龄化问题日益严收,三胎政策出台、居民对高品质生活需求的提升等,家政消费需求日益增加,行业发展迎来新机遇,同时,家政工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玳要的社会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家政业发展,回应时代的诉求,国家在2021年发布了*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苑者”行动: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方案).给“领跑者”城市设定了培育出三家以上的品牌化员工制家政企业(其中正式员工占50%以上),社区网点服务能力覆盖率超过90%,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家政员占比超10%的目标.在我
4、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家庭和个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用工资格,员工制企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享有劳动法律的保障,而非员工制卜的家政服务则是受雇佣主体资格的约束,不受劳动法调整。家政工付出了劳动,工作过程大多还具有较强的人格、经济从属性,其实质上是典型的“劳动者”,却无法援引劳动法保护臼身权益,这是一个值得我们韭视的问题。本文立足家政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即住户与家政工之间的关系,对家政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进行思考,分析家政用工法律关系的现状及特征,基于由劳动法、民法和社会保险法所组合的法律保护体系,从适度从宽认定劳动关系,完善保护手段,完善侵权责任分配、构建家政信用平台,几个层面分析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法
5、律作为一种重耍的权利保障手段,在维护人民利益、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朝阳产业,应当予以百度重视,同时也应给予家政从业者的更好的法律保护,如此方能更好地对接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发展。二、家政工法律概述(一)特征及模式商务部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家庭服务业定义为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眼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家饪、保洁、搬家、家庭教白、耍幼儿看护、照顾孕产妇、护理老人和病人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2019年12月19日通过的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将“家政服务”界定为以家庭(住户)、个人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
6、、京任、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可见,家政服务有几个较为突出的特征:第.服务范闱限于家庭日常劳芬:第二,服务对象限于家庭或个人住户;第三,服务提供者是自然人和企业;第四,服务分一次性和长期:第五,有偿。员工制和中介制是家政企业现行的主要营运模式。在员工制之下,家政公司与家政工签订劳动合同,家政工为正式员工,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固定工资,由公司统一安排工作,还有极其重要的一点一一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费任由公司承担。而在中介制的运营模式之下,家政服务人员非公司正式员工,家政公司仅作为居间方,为家政服务人抗和家庭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与双方签订
7、居间服务合同,消费者与家政服务者直接订立服务合同并支付费用,介绍成功后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而不必对任何方承担成任。(二)法律关系木文中所提到的“雇佣”,通常是指鹿冏者支忖报酬,被雇佣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这类劳务通常并不见杂,多涉及体力工作,般表现为临时性或短期性工作,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分别被称作雇主和雇员,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雇佣关系尚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怯进行调整,承揽关系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当中,而雇佣关系仅散见于民法典侵权史任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一些零星的简单规定,例如,学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驿(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
8、第2款称雇佣活动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府内的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在劳务关系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授权行为、居间合同和承揽合同,一般的劳务交易行为是非典型合同,对于“雇佣关系”的界定仅限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展佣”的界定依据一般是从民法中的有关条文出发,以&能国民法典b611条为例,在展佣契约中,一方有依约提供劳务的义务,而同样地,另一方也须依约给付报酬,还有另一重要特征一一法律不对约定的劳务作种类方面的限定。所以,鹿制契约强调了“劳务”这标的,它是雇佣契约的本质,也是其与其它以劳动或劳务结果为标的契约和区分的重要标志。日本民法典第623条中雇佣是指一方提供劳动,对方为其付出相应的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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