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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提高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C依据目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I概念解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主体。1
2、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员及场所、设施设备要求第四条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备案证。有现场制作、加热等加工行为的,应当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经营项目,属于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应按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执行。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许可要求)第五条经营者应设有与所经营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C场所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
3、散性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二)散装食品与其他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间或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三)现场加工制作的,其经营场所应符合餐饮相关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相关要求;(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与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c设施设备要求)(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备或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经营者应根据散装食品品种的不同配备
4、使用封闭或半封闭的销售柜、容器等设备,避免食品直接暴露,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售卖;(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容器等的材料应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要求;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四)销售冷藏、冷冻或保温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保温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保温设备应旃春渭显示,或配有麻计;(五)供消费者直接试吃(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加盖放置,在试吃(品尝)位置应配备一次性“牙签”“叉子手套,等试吃工具,同时
5、标明.、试吃(品尝)禁止用手直接拿取一等卫生提示标牌、标语。第七条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C人员要求)(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人员应当每年进行规定项目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二)进入经营场所应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三)使用卫生间或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再次接触食品、食品工具、容器、食品设备、包装材料等与食品经营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四)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不应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五)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佩戴饰物等不应外露。第八条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
6、禁止行为)(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三)超过保质期的;(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八)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九)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第三章标签标识第九条食品经
7、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的散装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1标签标识位置)第十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识信息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I标签标识内容要求)(一)散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二)标识的散装食品名称不能简写或改变原包装名称,使用易引发消费者误解的食品名称时,现制现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展示的标签标识上应标明主要配料前三项;(三)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采用简易包装的,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生产加工者的地址、联
8、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四)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五)经营者拆零销售的,原包装或合格证上相关信息齐全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彳立置展示原包装产品信息;(六)经现场加工后销售的,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七)对贮存条件有要求的,还应当标明贮存条件;(九)通过网络销售的散装食品的,应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通过图片展示清晰的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称重销售的散装食品,经营
9、者应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用、g(克)”“kg(千克、公斤),等法定计量单位,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第四章重点品类要求第十二条销售散装熟食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散装熟食销售要求)(一)散装熟食经营者应当与生产者签订供货协议,销售散装熟食的品种、数量应与协议内容对应;(二)现场有卤制、力口热等加工行为(简单制售除外)的,应当遵守餐饮服务相关规范。(三)销售散装熟食,应当使用具有防尘、防蝇和温度控制功能的密闭式销售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售卖,并及时清洁消毒。第十三条销售散装酒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
10、范,并遵守以下规定:C散装酒销售要求)(一)散装酒经营者应当与生产者签订供货协议,销售散装酒的品种、数量应与协议内容对应;(二)销售散装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展示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食品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酒精度等内容;(三)禁止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酒。散装食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酒的质量合格证明。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酒。第十四条销售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
11、装食醋等酱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其他品种销售要求】(一)食品小作坊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食用油、酱油、食醋等酱料,应当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及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二)从事散装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等酱料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直9岗己录等制度。禁止销售非法生产加工的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三)食品经营者应当采购、销售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用油、酱油、食醋等篙斗;(四)盛装容器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食品生产者名
12、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利用自动机器设备或无人销售散装食品的,其销售设备应当符合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具有防尘、防蝇和温度控制等功能,散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应有单独的外包装,避免食品直接暴露。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不包括对具有生产许可资质的预包装或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进行简单复热的),如现制果汁、现制咖啡、现制冰淇淋、现制小面等,主体业态应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其经营行为应当遵守餐饮服务相关规范。(自动售货要求)第十六条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显著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贮存要求)第十七条食品摊贩销售、现制现售散装食品,
13、应当遵守散装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规范,具体要求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章主体责任第十八条进货查验i强、全的规章制度。第十九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保证食品安C制度要求】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查验制度)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资质文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销售散装酒、散装熟食经营者应
14、当留存散装酒、散装熟食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C进货记录制度)第二十条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凭证。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C批发要求】第二十一条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规模大小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企业
15、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中规定的职能职责,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一)检查散装食品质量安全情况?口标签标识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完整;(二)防尘防鲤防鼠等措施是否使用并有效;(三)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四)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C问题处置)(一)立即停止经营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集中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二)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三)销毁应由专人负责,有专门记录;(四)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召回并按规定处置。第二十三条散装食品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杳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人员卫生要求)第二十四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旅游景区管理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对散装食品经营者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义务,督促经营者全面落实散装食品销售安全主体责任,检查并纠正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