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X)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三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
2、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3、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驻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
4、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第五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动物疫病监测、检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村级动物防疫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保
5、障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动物疫病疫情的防范意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教育培训。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数字系统,依托相关平台统一收集发布动物防疫相关信息,推动部门、地区有关信息共享应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饲养、免疫、
6、检疫、监测、检测、诊疗、屠宰、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应用,实现动物防疫全链条信息化可追溯管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如实录入动物防疫数字系统。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支持相关科研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等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
7、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根据自治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清洗消毒等工作,协助做好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8、强制免疫病种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立和保存动物强制免疫档案,载明免疫情况,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二条本自治区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饲养的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免疫接种情况。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 动物 防疫 条例 2024 30 第十四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九 会议 第二次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yzwku.com/doc/1486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