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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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第四条本细则中,农村房
2、屋建筑分两类:(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建筑,包括: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或者用于居住服务配套的门楼、围墙、厨房、厕所等设施;农民或村集体以及其它组织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应当履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下沉管理力量,对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下辖农村的街道办(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
3、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办应当安排专人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及提供技术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自建房屋开工登记、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结合区域整体布局,设立23个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具体内容如下: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街道办专职人员进行技术指导,随时解决其管理活动中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定期(每年不少于1
4、次)对农村建筑工匠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对第四条所列笫(二)类建筑中非经营性建筑实施监理服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的拆除征收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自建房合同文本,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材料检测服务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街道办指导下,制定有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
5、;对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或街道办报告。第八条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项目。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具体资格标准另行制定。鼓励房屋建筑企业成立农房建设分公司,参与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第九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是筑活动必须执行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必须遵循先设计或选用标准图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二章农村自建低
6、层房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街道办专职人员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对设计资料的审核、施工力量的审查及服务等全过程监督。第十一条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或街道办登记,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或街道办存档。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在我市行政
7、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二)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三)有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四)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五)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公司;(六)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监理公司;(七)依法成立的建设类劳务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二)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第十三条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业范围内,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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